强监管下的融资租赁业如何转型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发布 首发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20年新年伊始,融资租赁业将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的强监管。它将对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行业的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最大的考验。业内常说的“不忘初心,回归本源”不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要落实的行动。

  既然该来的总是会来,剩下的就是如何应对。年初就做好准备,春节长假后就可以有的放矢地行动了。

  一、为什么监管部门要对融资租赁业实行如此强的监管措施

  (一)大环境下必须要跨过的坎

  1、大环境带来强监管

  随着新经济的发展,各种创新带来了经济的活力,也带出对金融系统的风险。P2P、网贷公司都类信贷机构、非法集资、套路贷、变相给地方政府企业贷款等不在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内的类金融企业成系统、成规模地运行,很大程度上给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如何对新经济下产生的类金融企业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一直没有答案。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和探索,终于找到监管政策制定与监管分离的方式,既:由银保监会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指导实施,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面对众多类金融企业,该归化的归化,该整改的整改,该淘汰的淘汰。

  2、自身经营不规范引来强监管

  这些类金融机构或业务运作模式貌似与融资租赁业无关,这次融资租赁行业被牵涉进来似乎有些冤。我们成天地喊我们是“做金融的”,那么好,你也归化到金融业内吧。自从行业被转为金融业后,许多后果恐怕不是我们当初想要的东西。此时需要反思:我们为什么会被纳入强监管。

  (1)租赁业最大的问题是“自残”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看一下融资租赁纠纷案的增长情况,融资租赁纠纷案这几年同样是以几何爆炸方式迅速增长。截止本文发表之前,2019年的裁判文书(已结案的融资租赁纠纷案)已达72479份,而且这些数据每天都以数百份的速率增长。如果盯着网看,真是一个比较恐怖的事情。

裁判年份与裁判书份数

2019(72479)
2018(60365)
2017(45632)
2016(31015)
2015(22870)
2014(14974)
2013(3076)
2012(472)
2011(106)
2010(86)

  从上表可以看出融资租赁近10年间,已裁定的裁判文书增长了近千倍,翻了近10番。这些数不包括正在诉讼中,和打算起诉的案件。租赁业号称有1.2万家融资租赁企业,实际经营的企业就算有2000家,平均每家就摊上3件以上已结案的纠纷案。而且胜诉企业又能拿回多少资产,损失多少资产只有自己知道。如果把这些因素全推在社会、监管、没有诚信的承租人身上恐怕不能服众。

  由于该网是对外开放的,而且都是结案的文书。融资租赁纠纷案的整个过程都体现在文书中,有名有姓有历史事实。而且租赁公司败诉的案例非常之多,这在过去看几乎是不可能的。融资租赁人才都是人精,怎么把钱给人家还成为诉讼的输家?这些案件大部分是回租案件,从另一个侧面验证把租赁做成“以钱生钱”的通道业务,对自身、对金融市场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大量诉讼失败案例的存在,以及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群体现象,让人们对融资租赁业宣传的那些好处有了怀疑和反感,“谈租色变”的历史又开始重演。这种情况下哪个金融机构还愿意把钱给到急需要资金的租赁公司呢?租赁业已到不整顿就难以持续生存的困境之中。因此本次监管部门的严监管也是得到一些健康发展的企业认可。不规范经营的企业则感到“压力山大”。他们不仅影响了自己,还影响到全行业的声誉。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所谓“回租”、“直租”本质上都是直租。既先有贸易买卖,再有租赁行为。只不过“回租”的供货人是承租人,直租的供货商可能是租赁公司股东或第三方供货企业。“直租”新增了固定资产,“回租”大部分是承租人原有资产,也有新增资产。

  我们不是谴责不业界不该做回租,把融资租赁做成信贷,部分或全面舍去贸易环节,得钱的是承租企业,损失的是融资租赁企业自己,最终还要由后面的出资人来承担这个损失。这种“拿出资人钱把自己给卖了,还给别人点钱”的做法不该是“金融精英”做的事。

  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如果不是直接融资,不是借助回租做大量的通道业务,应该与这次对类金融机构强监管无关。但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在脱离本源导致经营上的失败,直接给金融业造成损失。这或许是金融监管部门最大担忧,需要要对融资租赁业实行强监管的重要原因。

  (2)以金融创新名义做出格事

  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商租”)不是金融机构,却做起类信贷业务。如果金融机构愿意提供信贷,租赁公司以租赁的名义做转贷业务也没有太大的问题。必定风险最后由出资的金融机构承担。但要通过各种手段,以各种名义,尤其是租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个问题就不是一般的问题了。

  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借助所谓“金融创新”的名义从个人手中获取资金。这不仅是违规问题,还有违法的性质。为此都在被严打、强监管范围内。融资租赁作为类金融企业,虽然大量的业务是类信贷,大批的客户是国家体制内客户。但不规范操作在金融领域里产生的不良影响,被划归类金融业,强监管就是大概率事件。

  业界有些人以租赁的名义做了些坏事,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业的名誉。“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但“汤”自身也有毛病,结果造成全行业的融资难,招来了强监管,我们再怎么解释,再唱高调也没用了。

  外界看我们与我们看外界完全不在一个维度上。我们想的再好,说的再美,除了我们自己,相信租赁神话的人越来越少。与圈外的朋友见面有时会问这个行业出什么问题,从侧面说明不良影响影响扩散面不小。

  或许强监管的现实,才能让业界抱有幻想的人明白:一切想改变强监管的想法都不切合实际,如何适应强监管,按监管要求做好自己转型的事,才是现在融资租赁企业唯一的选择。

  (3)出资人对行业逐渐已失去信心

  融资租赁业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纠纷案,与我们屡次不规范经营,把越界叫“创新”有关。租赁对外宣传的那么好,可操作起来几乎见不到租赁的影子。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低级错误,租赁的内涵在哪?金融的稳健性跑到哪里去了?为给人“放贷”,不惜给自己下套的做法,充分证明:花别人的钱,自己一点都不心疼。因此就算是监管部门不管,提供资金的机构见此现状也瑟瑟发抖。

  租赁公司一旦断炊(没有资金来源)再要谈发展可想而知难度有多大。从天津租赁协会举办的2019年中国租赁年会上了解到: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总量为6.68万亿元,较2018年末仅增长5.20%。尽管考虑到部分存量租赁额到期回款减少了租赁额的存量,但行业实际增长与过去2位数的增长相比绝对是断崖似负增长。

  这表现出租赁行业整体上“断粮”危机的来临,终止了业界租赁规模呈几何爆炸似的增长态势,行业枯荣已一目了然,融资租赁业第三次回到低谷的原点,部分租赁公司只剩催债,无力开办新业务,翻身乏术。

  (4)大量的“空壳”公司败坏行业名声

  “商租”里空壳公司为什么会那么多?

  牌照易获得性

  “商租”早期有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合资租赁公司因涉及外商投资许可和外贸经营许可,因此需要审批。内资租赁公司由各相关部委审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内资租赁公司改制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金租”的监管审批得到人大许可。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随着《外商投资法》和《外贸法》的出台,取消了批制改为备案制,但商务部审批外资租赁公司还是延续下来。

  由于“金租”长达12年没批新机构,内资企业迫切希望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在没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试点”方式进行审批。形成现在的“商租”的审批制度。

  因外资企业审批简单易得到,故出现大量的“假洋鬼子”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他们成为空壳公司的主力军。

  牌照市场化

  租赁行业12年来的飞速发展有目共睹。正因行业的魅力,吸引大批投资人进入这个领域。由于大多数盲目而进的租赁公司,他们不了解融资租赁是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不了解租赁公司不仅有“放贷”功能,还需先要有资金来源。以为拿个这个“类金融”牌照就能干“类金融”业务,

  实际上他们进来后因不具备相关资源,又想急功近利赚快钱,业务开展根本开展不起来。加上倒卖融资租赁牌照的黄牛存在,大家都抢注融资租赁公司待价而沽,“融资租赁牌照”,已成为商品而不是业务营运的工具。获得融资租赁牌照成为寻租的一种利益手段。因此租赁公司的数量才会同样呈几何爆炸似增长。

  依靠空壳公司干坏事不容易

  “空壳公司”给金融体系带来不良影响微乎其微。但融资租赁却因此给人一种说多做少的感觉。在“金融”的光辉照耀下,说的都挺美好,真正要干起来却是很骨感。

  要说真用牌照干什么坏事的企业,还是凤毛麟角。但“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他们的恶行对行业的不良形象不可小觑。虽然单个做坏事的金额是天文数字(e租宝以租赁名义吸存700亿),但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影响还是有限。有些企业进入后自己不会做,找中介来帮着做。结果又出现黑中介、白中介的问题导致行业乱上加乱。法人代表是自己,出了问题不能怪别人。

  (二)融资租赁的产业定位

  尽管业界许多人都在喊融资租赁应属于金融业,但似乎不像呼吁其他政策那样强烈地向政府职能部门呼喊。真正希望通过产业划分把融资租赁业划归金融业的人或行业组织并不多。

  这次融资租赁业被划归金融业,是监管层的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地把融资租赁业拉入金融业。结果恐怕不像业界一些人想象的初衷,明显看出的就是对融资租赁业要实行强监管。虽然行业进入金融业,但企业要先过若干门槛和磨难,达标后才能有条件跨进金融业的门槛。

  因此我们要适应强监管,首先要清楚我们自己的产业定位。目的是要知道:“我是谁,我该干什么,能让我干什么,没允许做的事情我都不能干。”同时监管部门也要依照国家的产业定位进行有效监管,防止错位监管。

  融资租赁要规范监管,也要先从产业划分上进行产业定位。这样行业才能名正言顺地被国务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

  1、融资租赁的产业分类和统计分类

  这里貌似有两种不同分类方式:产业分类和统计分类。实际上统计分类是产业分类的再分类。是根据新经济的特点,在原来的产业分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以解决部分行业出处无门无法统计和监管的窘境。融资租赁公司就属于这类企业。

  (1)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已于2017年6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同年10月1日该标准开始实施。在此之前“金租”纳入金融业,“商租”找不到产业分类的门类。

  该标准已将融资租赁的“金租”、“商租”同归J门“金融业”,融资租赁的具体分类为:66大类:“货币金融服务",663中类:“非货币银行服务",6631小类:“融资租赁服务",并标注“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商务部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活动”。从那时起就明确的融资租赁业的定位,同时也埋下了强监管的种子。

  (2)统计分类

  2019年4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结合不断涌现出新的业态,在第三次产业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分类,融资租赁服务被分在06大类:生产性租赁服务;061中类:融资租赁服务;0610小类:融资租赁服务。并特别注明: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活动。

  中类和小类划分同名,说明融资租赁服务这个小类里没有在进一步细分。不管所谓的“金租”还是“商租”都是按“融资租赁服务”进行同类统计。只不过准入门槛有所区别。“金租”由银保监会批,“商租”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但也预示着监管将在同一标准下进行。还预示着今后只有融资租赁服务业,属于金融业,有可能不再区分“金租”、“商租”。

  融资租赁靠估计来统计的日子一去不再复返,科学统计即将来临。接下来我们将更加深刻地理解“统计分类”的重要性,它不是简单数据的集合。行业分析、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对融资租赁服务业的监管都与它有关。

  2、融资租赁业到底是什么产业

  (1)融资租赁业提供的不是“金融服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统计分类中:“金融服务”被划归04大类,“融资租赁服务”被划归06大类。因此我们业界再说不我们提供的是“金融服务”,与国家的统计口径就有出入了。更重要的是“商租”要进入金融业,不是说转就能转,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规范的运作,达标后才能进入金融业的大门。在门外就更甭想提供什么“金融服务”了。

  过去对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的是适度监管措施,现在要进金融业,先要过强监管这关。“商租”因为尚无“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次强监管要在这个领域补短板。正在讨论《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强监管草案”)对“商租”实行强监管。

  这个监管政策没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而是用“业务经营监管管理办法”意味着监管重点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审批下到次要地位。文中依然保留了审批事项和1亿以上的实缴资本条款。

  如果“商租”通过治理整顿后转型金融租赁公司,这个审批项应该没什么问题。否则需纳入行政许可负面清单,且准入资金门槛也不应那么高,那样会限制中小企业设立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用融资租赁服务销售他们的产品。与其空喊融资租赁服务中小企业,不如让中小企业直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服务自己的产品销售。

  虽然强监管貌似与“金租”企业无关,但有些监管指标也会做“适当”调整,使之更靠近“生产性租赁服务”的本质,也有利于未来的统一监管。如果监管部门依然抱着对“金融服务”监管的意识,那么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不会有什么调整。

  (2)融资租赁业提供的也不是“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已被分类部门定义。

  这次产业划分“经营租赁”这个名词已被产业划分部门占用。

  在法律上,只有“融资租赁”和“租赁”之分。“经营租赁”对于融资租赁从业人员来说是留有足够余值的融资租赁。法律上的租赁就是有4000年历史的传统租赁。

  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租赁业被划分为L门,71大类:租赁业,711中类机:械设备经营租赁,以及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经营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医疗设备经营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等各小类分类。“经营租赁”已成传统机械设备租赁的代名词。“文体设备和用品出租”并没有后缀“经营租赁”大概前者租赁服务可以用来经营,后者租赁服务主要用在消费服务上。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经营租赁”或者说是“实物租赁”(笔者不认为这个用词准确表达传统租赁的内涵)被划分为06大类:生产性租赁服务;062中类:实物租赁服务,涵盖生产性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经营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医疗设备经营租赁其他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等各小类的租赁。

  “实物租赁服务”应该不在金融监管之内,但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要开展“租赁服务”业务,还是要纳入强监管。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加上“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业需重新审视经营租赁

  近几年融资租赁业里的“经营租赁”成分逐渐增多,但此“经营租赁”多是指带有余额的融资租赁,本质上还是融资租赁。一方面是产业的特殊要求,如:汽车、航空等。另一方面是承租企业“表外融资”的需求。自从执行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后,表外融资从会计处理上已经杜绝。虽然有些产业还会继续有这样的租赁需求,在强监管的融资租赁定义中,还应归类与融资租赁业务。

  在强监管中应该对“经营租赁”有明确定义。否则在监管稽核时,没有标准执行层难以操作。容易被错误分类、错位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允许开展“经营租赁”条款,产业划分变了,管理办法也应做相应调整。否则涉及这方面业务时会出现没有问题的问题。

  3、新产业划分下的融资租赁的定位

  总结新的产业变化融资租赁的定位是: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不属于租赁业。提供的既不是“金融服务”,也不是“租赁服务”。而是鉴于二者之间的边缘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中的“融资租赁服务”。

  虽然“金融”与“商租”被归属在同一产业,在银保监会的角度看前者是金融机构,后者就是一般企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金租”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强监管草案”中规定“商租”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分析经过整顿的“商租”恐怕不会得到“金融经营许可”牌照。

  原来业界认为的“经营租赁”须转换观念,从事的融资租赁性质“经营租赁”业务应归属到“融资租赁服务”的范畴。

   融资租赁企业要开展“生产性租赁服务”中的“实物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还需在工商增设“实物租赁服务”项目。原来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租赁”业务应有与国家产业分类相同的监管定义。

  (三)监管部门发出强监管信号

  直到目前为止,业界总觉得租赁行业虽然有些问题,但也不至于进行如此强的监管,让行业进行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大洗牌、大整顿、大重组”。

  1、强监管起因

  占业界绝大多数的公司为“空壳公司”,租赁公司的资产绝大多数是回租资产,这两点谁都不能否认。对虽然开展的是类金融业务,但大面积出问题,影响到融资租赁资金源头的资金提供者:要么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要么是公众群体的担忧。由此引起国家高层要求对融资租赁业实行强监管。

  但要说融资租赁企业的不规范操作能对中国的金融系统安全运行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恐怕也不能服众。因为监管部门一直把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业务看作提供“金融服务”,因此采取对这类提供“生产性租赁服务”的公司实行提供“金融服务”企业那样实行强监管。监管和分类似乎都有些错位。

  2、强监管还是适度监管

  不管是国际惯例还是我们目前要“回归本源”,融资租赁离不开“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的四大支柱,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融资租赁采取的是“适度监管”。我们搞租赁的都知道,融资租赁的经营环境必须是“适度监管”。既不能太严,也不能不管。

  但中国的特点是往往“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所谓“适度”很难把握这个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当时的总理兼人行行长朱熔基下令:所有的银行停止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凡是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银行必须马上退出来。接下来融资租赁从萧条期一下子跌到了崩溃的边缘。一方面说明是否“断粮”才是强监管最有力的措施,另一方面说明简单的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行强监管,只有死路一条。

  中国的融资租赁业从诞生至今已39年了。这样被大规模、系统的整顿史上还是第一次。如此下去行业是否会被强监管管死,遭到行业强烈质疑。

  不过话又说回来,比起同期设立发展起来的信托、保险业经过四、五轮的大整顿来说,融资租赁业强整顿这是第一次,应该算是幸运的。这与业界有一批对融资租赁有强烈爱好的热心人士,怀着一颗不离不弃的心,不断奔走企业与政府之间游说。不仅为行业争取了平稳的发展时间,还与政府共同努力填补了融资租赁的政策空白。

  政府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不仅需要适度,还需要科学。至于是严是松,那是业界自己的感受,但监管部门不能把惩罚企业为目的采取强监管措施。

  3、严控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国际上也有把融资租赁当作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的体系。但既然是“金融机构”必定会在资金来源上给与相应的业务许可。否则只放款没有资金来源的“金融”那不是金融,而是投资。

  强监管下严控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对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就是个借款企业,就算有金融牌照也不给从公众手里融资的业务。但这不应成为永久措施,经过严格整治规范操作,也应该给直接融资放一个口子,不枉说我们是金融业的企业。

  “强监管草案”规定“商租”经监管评价满足监管指标的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境外借款、公开发行上市以及进行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保理业务。原来企业可以自行融资的业务,强监管后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同时也明确规定“商租”业务的负面清单:不得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堵住公众手中筹措资金的渠道。这个条款给“商租”的“口粮”切去一块“肥肉”,短时间难以放开。

  “金租”中给与某些企业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吸收股东存款等金融业务。但在“强监管草案”中没有这些条件。幸运的是“商租”也可“接受租赁保证金”算是开了一个直接融资的口。

  上述赋予融资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经营许可前,按现在的标准来衡量企业过去的经营资产,通过检验后才可享受。由于过去的资产质量问题太多,因此对大部分等待审核的融资租赁企业,不说是“断粮”,恐怕也没人敢“供粮”,这样强监管可能导致行业再次崩溃反而会加大对金融安全的危险。因此估计不管政策制定的怎样强,执行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会各有千秋。

  二、强监管已启动有效监管程序

  这次的强监管采取的手段不像过去那样,先邀请行业各路人马,了解租赁到底是什么,然后再考虑融资租赁业是否有必要存在下去。最后再说怎么管,怎么给。虽然有处罚条例,但没有封杀条款,还给企业一条生路。

  要说对融资租赁本源的理解,并没有觉得监管部门比租赁公司行业的更深刻。出台的政策文件看还是从“以钱生钱”的角度制定的。表面上看是因融资租赁行业脱离“融物”的主业,蜕变成类信贷机构,国家无法控制引发的金融的安全。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出在“资金来源”上的杂乱无序的融资上。

  这次监管部门依然从“金融服务”的角度进行监管,而不是从“生产性租赁服务”的角度进行强监管,不知该说是“对症下药”,还是说“错位监管”来形容本次的强监管。对借款人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对放款人那样监管,总觉得有点怪怪的。

  为了扭转业界目前不规范的状态,“强”监管关键在于是否有效。过去商务部才曾采取许多手段想解决经营无序的问题。就是因为监管权限的问题无法和金融监管媲美,因此才把类金融的融资租赁业划归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管。

  (一)采集数据及时、准确

  过去,银监会与商务部监管最大的区别就是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营运账户的监控。银监会要求金租日报账户变动情况,可以实时掌握租赁公司经营的大致状况,通过机器人监控,可以即时发现账户异常变动。

  商务部虽然也要求租赁公司提供经营数据,不仅采集时间长,而且不能掌握租赁公司经营账户的实际境况。因此既采集不到数据,就算采集了一些数据,因设计不科学,没有有效来源的保障,就算采集到一些数据,也不能发挥监管部门用来参考或指导的作用。

  融资租赁纳入金融业后,对租赁公司的账户监管和数据上传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未达标者冠以“经营异常”,名号,并对外公布这些企业名单。强监管不再是吓唬谁口号,而是落实在基础监管的程序上。

  虽然监管政策尚未正式出台,第二批失联、不提供数据的企业名单再次被对外公布。这些企业若不抓紧上报自己经营状况的真实资料,第一批“开铡”的企业有可能就是他们,“大清理”从这里开始。

  没有“杀气”的监管不具权威性。注重审批权的“生”是计划经济思维,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杀”是市场经济思维。本次强监管政策显然选择了后者。要对存有大量负债的金融企业开杀戒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但对空壳公司,不服管企业,监管部门借助清理过程,“刀起头落”斩立决估计不会犹豫。

  (二)强监管,限创新

  1、加强监管力度的政策制定

  业界总有人喜欢把自己当作“做金融”的,而且有许多“金融创新”得意之作。融资租赁行业被纳入金融行业后,与原来最大的差别就是凡是监管许可的业务才可以做。不管冠以什么“XX金融”的名称创新,没有允许做的业务都不能做。

  本次强监管对业务的监管指标的定义将更加清晰、明确,对融资租赁业务有更全面、细致、可监管的定义,对公司的经营许可做出严格的限定:限定业务经营范围,禁止开展业务的负面清单,重大事项必须要报告的内容及监管各项指标。

  2、限规避金融监管的创新

  “强监管草案”在业务范围内做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事项也写的明明白白。让干什么和不让干什么必须严格参照执行,不建议搞什么创新。尤其是规避监管的创新,或许可以混过监管一时,但脱离了融资租赁的原本迟早是要还的。

  融资租赁业着不做“生产性租赁服务”新业务就是等死,在“金融服务”的路上创新等于找死。这是业界不得不做的艰难抉择。

  业界尽量减少对租赁本身的创新。融资租赁标准的运营模式已经非常科学,任何改变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不主张对融资租赁的“原生态”进行创新。老老实实地先把“简单融资租赁”做好,做精。把融资租赁的内涵理解透彻,成规模地把“融物”的租赁业务搞上去,是强监管期间租赁公司需要做的事情。

  对租赁上下游的服务创新不再此列。直租是融资租赁最基本的业态,在这点是一点都不能创新。要创新就在这个基本形态上怎么创新都不为过。成功经验多是对租赁前后上下游领域提供服务的创新。

  (三)回归本源的分水岭

  融资租赁回归本源不仅是行业内部的事,也是监管部门的事。如果本源不清,监管不明结果可能是无效监管。如果行业不清运作不明,接下来问题不但不能解决,还会雪上加霜。

  监管与企业既是监管与被监管的“猫鼠”关系,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作关系。大家不在一个维度上看问题,对融资租赁本源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1、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本源的看法

  这点可以通过“强监管草案”看出他们对租赁的认识。首先,在融资租赁的定义上,他们的定义与法律上的定义毫无差别。其次,他们把“商租”提供的生产性租赁服务当作“金融服务”看待。对其监管指标,参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制定。

  有些监管官员在下面的会上发言中常说租赁投放了多少资金,俨然从贷款的角度看待融资租赁。虽然到目前为止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人大或国务院的行政许可。但认定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一定要采取审批制,并写入“强监管草案”。

  因此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资产质量的划分标准与企业的不同。监管方面认为只要经营的是融资租赁,不管直租还是回租(虽然内部有区分)都要达到监管指标。而这些监管指标都是按信贷标准制定。主导思想还是控制的是信贷风险,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

  对租赁公司及资产质量以“信贷资产质量”划分,不注重直租与回租的差别,都视同“融资”来考核租赁公司经营状况,只有租赁资产好坏之分。没有租赁公司提供的是“金融服务”还是“生产性租赁服务”之分。

  这种监管思路下,让企业“回归规范的信贷”恐怕不是本次强监管的初心。让主管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服务业务的部门,监管非金融机构从事生产性租赁服务的租赁公司也是难为了他们了。

  2、业界对融资租赁本源的看法

  不同类型的企业有对融资租赁的本源有不同看法,但从融资租赁大部份是回租资产上看,基本认定融资租赁提供的服务是“金融服务”不是贷款胜似贷款。租赁公司不需要重资产,只要做通道业务就好。如果追究融资租赁的本源深了,就是“转贷”。

  对于租赁公司经营好坏的分类他们不会去考虑,租赁资产质量的分类是他们自己考虑的事情。在强监管或上市之前不会让外界知道。没有任何动力或压力让他们从提供“金融服务”向“生产性租赁服务”转变。所谓“回归本源”,你有你的说法,我有我的做法。

  中国的租赁市场渗透率(新增融资租赁设备及厂房与国家新增设备及厂房的比值)一直在5%之间徘徊,与业内主流看法和监管的定位有关。

  3、笔者对融资租赁本源的看法

  融资租赁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达融资目的的投资。笔者认为租赁资产应该分为“以钱生钱”还是“以钱生物,物再生钱”的划分企业是否经营“本源”业务更科学。

  只要融资租赁运作模式规范,笔者并不反对租赁公司开办以“钱生钱”的租赁业务。只是类信贷同质化太严重,租赁公司拿的又不是最好的那块信贷资产。加上不懂回租业务,常把自己套进去,因此才希望业界回归本源是转型开展“以钱生物,物再生钱”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服务的重点应该是新增“基础物质”的租赁,是靠租赁物能生钱还租金的物。而不是其他可以转换形态的物,生命周期很短的物,甚至是无形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虽然也可以提取折旧,但能否作为租赁的标的物还值得商榷,在会计处理上不是一个科目,相应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在初创阶段不建议租赁标的物在非固定资产设备上创新。

   有关对租赁标的物的界定就非常明显,“以钱生钱”的租赁,希望租赁标的物的范围越宽泛越好。“以钱生物,物再生钱”的租赁希望与国际接轨,仅限能纳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和厂房。  

  虽然法律上没对标的物有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上,租赁标的物为可纳入固定资产设备的,基本上能得到法律保护。会计准则和税收在租赁标的物上也有明确界定。只有监管指标定的比较模糊。强监管下租赁标的物的界定也应符合法律、会计准则、税收的标准。否则怎么能保障租赁资可受到法律保护,可进行会计处理,可依照会计处理进行缴税。

  从上述角度看,直租、回租不是判定租赁公司是否脱离主业的分水岭,“以钱生钱”融资业务,还是“以钱生物,物再生钱”的业务,才应是判断租赁公司是否开展回归本源业务的分水岭。

  经过治理整顿,若租赁的市场渗透率若依然上不到10以上的百分点,说明强监管让融资租赁业规范发展,回归本源就是失败的。统计标准出来了,大家看经过整顿以后的结果吧。

  4、强监管还真难以下手

  不要小看这个分水岭,强监管若是限期让企业逐步减少“融资” 业务,增加“融物”业务。因为有了“物生钱”才能使得租赁对社会都正面作用发挥出来。给企业整改达标指标以此划分三六九等,只有达标企业才能取得外界对该租赁公司的信任,才能有“粮吃”。这是靠市场的力量让租赁公司转型,这不是强监管“信贷”监管指标所能达到的。

  因此所谓压缩“融资”业务实际上就是清理存量资产,增加“融物”资产。没有金融牌照的租赁公司或有金融牌照但附带“瑕疵”的租赁公司,是没有机构敢给这些不达标或有瑕疵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这就是严监管“大清理、大整顿、大重组”的内涵。

  融资租赁业从根上开始整顿,监管部门不相信眼泪,业界现在在监管问题上如果不对监管思路的话,基本上没什么发言权。也是融资租赁业对这次强监管的草案难以提出改变性意见的原因。

  (四)强监管的目的

  本轮强监管的目的是不要让融资租赁业的现状继续下去,以免影响金融稳定的大局。要大幅压缩“非规范类信贷”比例,让企业回归本源,多做一些给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正能量的租赁。

  加强监管不仅是要业界自己树立信心,更重要的是让外界恢复对租赁业的信心。这种信心靠我们自己是无法解决的,必须要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帮助我们,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扭转社会对我们的不良看法

  本轮的强监管对金融业来说是“救火”,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是“救命”。

  为了强监管,这次监管部门要规范监管政策,制定监管新规,实行监管的部门分离。增加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去空壳公司、去脱离主业,以金融企业为样本,建立尽可能符合租赁健康发展规律的监管政策。

  1、去脱离主业

  让行业回归主业不是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为“救火”开展清查揭疤运动,减磅不良资产,挖出隐藏“地雷”,去伪存真,看清融资租赁业到底是什么样的产业,在做什么事情,真像宣传的那么好吗?

  做不了“融资”,又不做“融物”的租赁,那么行业只有死路一条。或许监管部门通过反压才能迫使行业走向正路。

  因此在“强监管草案”中并没有看到多少有关这方面内容。反而压缩资产规模,限定“融资比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杜绝抽逃资本金给股东圈钱成为主角。

  倒是行业自己需要转型救命,更要强调“不忘初心回归本源”。让监管部门放心,让出资人放心,让利用融资租赁套钱的人死心。

  直租业务是融资租赁基本业务,新增固定资产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为承租企业增添创造财富的服务,让中国早日成为制造业强国。让国家没有理由打压这个行业,让出资人没人怀疑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真心 ,“不断粮、保供应”才是我们这个借款行业最需要的。

  2、去空壳公司

  许多人都以为融资租赁业务,就是信贷业务,融资租赁牌照就是金融牌照。因此都争先恐后地申办融资租赁牌照。进来以后才知道,融资租赁是个“瘸腿金融”,租赁公司首先是个借款企业,然后才能说怎样放款。

  而注册资金不到位,到位以后再抽逃。这样的企业很难融到资金。因难以开展业务,因此成为僵尸企业,空壳公司。融资租赁牌照像传花击鼓那样被转来转去,在他们看来,租赁不是生意,转卖牌照挣钱才是生意。

  “强监管草案”依然包含审批新的租赁公司的内容,寻租的惯性依然存在。好在监管部门已经按下“暂停键”何时启动以观后效。当我们再也见不到倒卖租赁牌照的人出现在微信圈里,说明去空壳公司的监管就到位了。

  再有企业想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现有大量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可以被重组激活。重组达标后才可正常经营。不批新企业也可保留审批制的遗产,还可摆脱业界不良资产的重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监管部门需落实在行动上。审批一个非金融机构企业,真不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做的事。除非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牌照,那不是让租赁业有机会提供“金融服务”了吗。相信这不是本轮强监管的初衷。

  (五)强监管也在摸着石头过河

  虽然监管部门对强监管有了系统的战略构思。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行得通还需要实践检验。强监管虽然对行业的冲击力度非常大,但这里面肯定有矫枉过正的因素。6.68万亿的“融资资产”到底有多少不合规资产,这些资产不是说清理就清理,说减少就减少的。正常租金回收的还要按合同继续执行,不能强迫立即清理。

  收不回或严重拖欠的“融资资产”在重新登记的条件下必然要暴露出来。解决的办法很简单,要么破产,要么租赁公司重组打折欠金融机构的借款。租赁公司的债权人再次面临“宁要现不要烂”还是“宁要烂不要现”的选择。

  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当放款人的原因就是:这些债权人不慎向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现在出问题了,租赁的原始资金提供者必然是最终的接盘侠,自己要为当时的不慎放款买单。

  对于金融机构或巨额资产公司破产重组这个过程,监管部门驾轻就熟,早已摆脱企业经营不善由政府买单的阶段。就连“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破产重组都不用监管部门出钱救助,现在就更不担心什么了。

  但大批从金融机构借款的租赁公司迅速倒闭,会对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一定的冲击。尽管问题资产的总量在中国金融的大盘里算九牛一毛,但众多类金融企业的整顿加起来也是不小的数目。

  因此再监管强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在资产结构调整上,也会采取“拖延”战术。只要有巨额资产在,清算就会有节奏地持续下去。“时间可以冲淡一切”。不管是不是什么“生息资产”,到后来都是拖的越久越不值钱。

  由此可见强监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是个慢功。出台新政毕竟不是立法,制定松紧度可以根据行业的生存情况随时调节,执行层面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更可灵活行政。相信监管层不会把行业搞死作为监管目标,过快地处理不良资产也会引起金融动荡。

  过去我们管空壳企业叫僵尸企业,实际上等死不能重生的企业才是真正的僵尸企业。对企业的员工来说相当于蹲“无期徒刑”监,苦日子哪里是头?

  强监管先试行一年,有问题再考虑如何调整。他们也认识到这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甚至是一代人或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最终完善。因此我们也不要太恐惧严监管对业界带来的不良后果。6.68万亿的资产还需要企业、机构去管理,去运行。

  配合监管,在监管中向健康发展的路上转型是业界要走的唯一路。

  三、如何在强监管中转型

  当业界有人参与“强监管草案”的研讨后,担心大于信心。忧心大于决心。都希望这些不是真的,或者能希望出台后与草案讨论稿有重大的改变和调整。

  (一)丢掉幻想,轻装前进

  在近期2019年中国租赁年会上,会议的主题是:“有序监管规范发展”。看出对即将出台监管政策的担心,也看出业界对整顿不影响发展的期望。然而现实与愿望还是有很大差距。

  与以往大家畅谈租赁发展前景如何光明灿烂,租赁业务如何创新猛进不同,人们这次最关注的是:即将出台的监管政策会是怎样;有些监管部门不明白的事情能否通过业界努力让政策制定者明白;希望监管部门对租赁的监管政策不要过硬过强,担心那样会把业界搞死。

  通过有关人士在会议现场对“强监管草案”的编写说明可以看出,制定监管政策的人自认为对租赁业了解。他们清楚租赁的本质,了解业界目前的经营状况,了解行业现在已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未来要整改的事项。最主要的是了解融资租赁业现状对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的影响。这就足够让业界在他们那里很难有发言权。

  “强监管草案”主要不是鼓励租赁业快速发展的问题,而是看到行业诸多问题要对行业健康发展进行治理整顿的问题。因此大家都不要再抱轻监管的幻想,也不要期盼进入金融业后资金来源问题就解决了。产业划分与企业平安进入金融业是两回事。由商务部转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脱胎换骨是进不了这个门。

  过去我们说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的主渠道,我们做到了吗?我们说租赁服务实体企业,这个服务就是融资吗?过去我们说做回租先解决吃饭问题,然后再转型做直租业务。结果12年过去了除了回租我们还会做什么?除了做体制经济内的业务外,有几家租赁公司敢做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现在我们要为曾经的说法负责,去轻资产的租赁资产,“融资”资产不减磅就难以翻身。开拓重资产的租赁资产,增加“融物资产”实现我们当年的诺言。

  (二)融资租赁业不仅是反思问题

  当前状况业界有许多好心人大谈租赁业行业自律和自身反思的问题。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也是行业未来发展必须要走的路。但在强监管下要想规范运作实现转型,不是仅有愿景就可实现的。

  1、融资租赁行业转型难在何处

  融资租赁属于知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如果按初始的做法延续到现在,虽然服务的产业客户会发生变化,但操作的基本路数不会变。由于长期只做类信贷似的回租业务,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和控制风险能力并没学到,现在要转型做直租,实在太难了。基本上要重新起步,而这种起步是否是股东想要的还是个问题。

  2、要转型先要转观念

  主流观点都认可“不忘初心、回归本源”。但“初心”为何,“本源”又是什么,说法就多。这里不需要争论,唯一的真理就是能让租赁公司转型后正常经营下去。

  (1)对融资租赁内涵理解的问题

  在行业转型过程中应对融资租赁的内涵有深刻的了解。错误的观点会导致错误的行动,在太多错误的行动后,应该反思初始的认识是否有问题。鉴于太多的人把“融资租赁”等同于“融资”,我们看问题出在哪?

  融资租赁因具有独特的服务功能而普遍被认为是服务贸易的范畴。但绝对不能忽略的是实物贸易的本性。“回租”出问题大多数是在贸易环节。因租赁过程中没有贸易的交付环节,使得出租人并没有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导致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文件无效。若融资租赁的贸易环节都不会操作,根本做不了融资租赁业务。

  因此在对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认识中,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这点不能背离。这既是增加基础物质的初心,也是融资租赁的本源。更是下一步租赁重新起步的必须要树立的正确观念。

  (2)融资租赁人才的价值观

  现在租赁公司转型最需要的是人才。但是有人做了10多年融资租赁业务,现在让他做直租业务他还真不行。这就是说为什么要先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若现在还依然抱着“类信贷”思维不放,肯定不能胜任下一步开拓直租市场的要求。

  因为在融资租赁贸易环节中要涉及到要了解机械设备的特性和性价比,因此工科基础的人比较适合做这方面的业务。所谓专业化,不仅是融资租赁操作技术专业化,更要对租赁物件的产业了解专业化。同时还要具备文科人才的说服力和想象力,才有能力整合社会资源。

  信贷,尤其是类信贷人才,不是当前急需转型的融资租赁人才,除非他们自己能找到做项目的资金。这个逻辑很矛盾且无解。若人才能找到运作资金,要租赁公司有何用?租赁公司好容易筹措到资金,敢把钱让别人用?

  3、租赁人才培训不能把道引歪

  说融资租赁人才匮乏应指直租人才匮乏。要解决人才匮乏问题需要增加对人才的培养。现在租赁的培训机构很多,但采用什么样的教材,都教哪些内容才能培养出未来依照监管标准从事租赁业务的人才?

  做直租其实从业务操作上并不复杂,关键是租赁的市场在哪里?融资租赁既然离不开物,而且是“生产性物”有两个要素必须要掌握。一是租赁物创造的价值扣除经营成本后能否足够支付租金,若有不足部分从哪得到保障。二是租赁物的保值曲线。保值期越长,二手价值越高的物件,越适合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企业内部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研究生产性厂房及设备的融资租赁适用性,包括利润增长点和风险控制点在什么地方,有什么判断风险标准,有什么解决突然出现问题的预案。

  还要对物件全产业链进行充分的研究。尤其是租赁以外的服务。在设计租赁产品时应把这些利润点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都含在产品之内。在新经济环境下,若没有核心竞争力,是抓不住为该产业服务的。

  简单融资租赁很容易掌握,如果单纯为租赁而租赁,物件供应商很快就会这种操作模式,租赁公司有可能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出现给别人做嫁衣裳的事情。

  为什么厂商比租赁公司更容易学会融资租赁的直租业务。就是因为厂商具有天然的贸易基因。融资租赁是他们信用销售的一个方面,很容易从分期付款中转过来。因此贸易,包括国际贸易也应该是每个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必修课。

  融资租赁的培训不仅需要培训科学的租赁发展观,更需要培训方法论。学会融资租赁操作程序不复杂,能把理论付诸于行动,能开拓市场建立对应的监控程序,这才是融资租赁当前最需要的租赁人才。

  4、化敌为己吸引人才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要做好融资租赁,对物件的采购环节要非常了解。我们也有些融资租赁企业早就想做直租,因为融资租赁本身的“脱媒”特性,在贸易环节必然要动原来销售人员的利益链。加上他们不懂贸易运作程序和风险、利润点,在操作环节被人设计入套,结果断臂退出。从此“谈贸色变”这样的人怎么能做直租业务呢?

  会做的融资租赁公司把要打算进入某产业,在人才的选择上会从产品的的销售人员身上下手。利用租赁的控制利益优势,将对手策反为自己的员工。不仅解决贸易环节的短板,还通过原有的销售渠道,把融资租赁渗透到产业的底端市场。

  尤其是渗透到产业的梯级销售市场,解决了租赁物件退出时,因二手市场体系不健全而无法处置的问题。把租赁贸易的短板在这里补齐。

  (三)想要转型必勇闯难关

  租赁公司到现在如果还不沉下来培养队伍,寻找人才,还在急功近利耐不住寂寞,浮在上面求短平快,要实现转型真是太难了。说融资租赁是小众经济,只有在转型的过程中才能体验到。实际上就是脱胎换骨扒层皮,一切都得重头再来。说好听叫“大浪淘沙”留下金子再发光,说不好听“重新洗牌”从这里开始,搞不好就要说再见。

  1、需要通过的5大难关

  即将面对强监管的融资租赁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必须要创过这5大关才能步入正轨。

  (1)清理资产关

  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质量就不细说,就算没问题,从监管角度“减磅融资资产”也需要清理资产。并对现有的租赁资产的管理进行改造,既要符合强监管指标,又要有效控制风险。

  对于不良资产,实际上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融资”的租赁资产,另一部分是“融物”的租赁资产。两类资产处理起来完全不一样。前者如同处置信贷资产,欠债还钱,没钱也没辙。后者只要承租企业还活着,拿租赁物说话,就有办法收回租金。

  因这部分是个系统工程,笔者不在这里赘述。更多内容可参考笔者撰写的《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一书。该书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属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共64万字,涉及租赁资产从生到死方方面面的事项及过程。虽然是2017年出版的作品,有部分政策已发生改变。但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风险控制技术以及资产如何管理不会与现在有大的出入。内含的人才培训、资产处置、催债技巧都在里面有详细的阐述。

  (2)人员流失关

  业界首先开溜的是倒卖租赁牌照的黄牛。现在已在网上很少见到他们的身影。其次是租赁公司的从业人员。这里不用“人才”这个词,是真正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实在太少。如果公司具有适合转型的资源不够,他们也不会留下。

  如何留下催债人员关键点是租赁公司是否重组。如果不重组,租赁的不良资产体现不出来,租赁资产处置就不会打折。“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儿草”,不能让催债人员共享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折扣损失,这种状况下留不住人。

  如果经过资产重组资产可以打折,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打破脑袋去催债的局面。因为这里面有对个人来说是有收益的。这个收益来自租赁公司的资产损失。资产不损失,催债人员就没利益空间,也就没人乐意去催债。

  换句话说就是:租赁债权人花钱雇租赁公司的人去催债,以便把损失降到最低。

  最关键的是租赁公司的中下层实操人员。如果公司就剩下催债,别的业务做不了的话,他们不是离开公司,而是离开这个行业。因为公司经营成这样,与他们的技能有关。公司资产现在的结果,也是他们操作后留下的资产。他们走了,不明资产就更说不清,难收回。

  租赁公司必须要有战略眼光,战略方向。让员工对公司有信心,对租赁的未来有信心。否则依然留不住人才。

  (3)适应新政关

  适应新政,首先要适应新的“强监管草案”中的全部监管要求。其次要适应法律上出现的新变化。

  按监管指标整改达标事项

  ⅰ、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低于总资产的60%

  这个监管指标有点让人费解。国家产业统计划分“生产性租赁服务”中有“融资租赁服务”和“实物租赁服务”。“经营租赁”包含其中。既然“强监管草案”中允许的经营范围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那么“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低于总资产的60%又为何意?

  “融资租赁”比较好理解,这“其他租赁”应该是包括“经营租赁”。至于还有“经营租赁”以外的其他类型租赁。按产业划分也就剩“文体设备和用品出租”。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业除了经营“生产性租赁服务”外还有什么其他?控制这样的比重有什么实际意义?

  需要进行比例控制的应该是“金融服务”资产和“生产性租赁服务”资产的比重(按照会上发言人说“融资”性租赁资产、“融物”性租赁资产)。前者不是本业,而且是现在出问题最多的地方。后者是主业,却被监管按融资租赁与其他租赁进行比例控制。业界呼唤的回归租赁“本源”似乎与强监管没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强监管后的效果:“商租”从事生产性租赁服务占100%,其他业务为“0”,才可以说让业界回归主业。

  这以下的监管指标从名称上看就是从金融监管上直接移植过来。因为全是使用“融资”,只有涉及具体指标时才使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或许在监管人眼中,“融资租赁”等同于“融资”。“生产性租赁服务”等同于“金融服务”。如果租赁额都统计成融资额,那业界创造的6万亿租赁资产就没了。

  ⅱ、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这是一个分散风险的监管指标。防止一个特大项目由一家租赁公司承担。要求给承租人的租赁余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30%

  其实资产分散了也不一定好。有些暴雷事件一家承租企业出事,牵出一堆租赁公司受害。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指标对租赁公司经济损失是分散了,但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声誉损失,远比金钱更大。

  ⅲ、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这是一个扩大了的风险分散监管指标。从对单一客户扩大到单一集团客户。所带来的好处和危害与上面是一样的。

  ⅳ、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这个条款是防止通过关联交易,用回租的方式给关联方提供资金或抽逃资金的限制条款。

  ⅴ、全部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如果关联交易是多方,或所有关联方,那么限制指标就要提高。防止以集团经营方式抽逃资本金、提供资金或输送利益。

  ⅵ、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这是反抽逃资金圈钱条款。如果股东能全部控股融资租赁公司,那么要给股东或关联方用回租的方式抽逃资金,也就在实缴资本的出资的范围内耍。甭想用融资杠杆从外部圈钱。

  这里不是文件解读,“强监管草案”中还要许多严苛条款就不一一赘述。详细内容参看“强监管草案”。凡是达不到监管指标的要进入金融业,首先不接受的就是给融资租赁服务提供资金的出资人。

  高法公布纪要对争议案件采用案例法

  高法2019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批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共12部分包含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批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

  虽然该纪要不是正法,也不是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判案时统一裁判思路,实现同案同办,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有点像海洋法系: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如果不利租赁公司的多数有争议案例为样板的话,这类资产的未来判案就危险了。

  也有对融资租赁有利的法院判例。「最高院裁判文书」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即使租赁物为房屋,也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今后开展不动产回租业务,有些法律障碍有可能被突破。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监管开始步入正轨。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把监管落实到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按严监管的标准检查,有几家能够过关?谁又能逃过现场检查?经过这次治理整顿融资租赁业会健康发展吗?我们将拭目以待。

  (4)开拓创新关

  开拓创新的道理都明白,但行业目前主要是“回归本源”,因此开拓创新将限定在如下领域。

开拓新兴产业

  现在的传统产业大部分领域不是过剩就是面临淘汰,在他们由弱到兴这个阶段融资租赁公司很少进入他们的成长过程,已经失去了再发展的机会。随着新兴产业的兴起,可以在这个领域开拓。但难度很大。

  融资租赁企业不能招惹过剩产业,不做“雪中送炭”项目,那厮杀到白热化的“红海”市场,是填不平的无底洞。

  也不能做刚刚兴起的项目。因为租赁公司做项目要先看潜在承租企业的过去,再看企业的现在,来预测企业的将来。他们没有过去,未来就是不可预测。

  租赁公司能做的就是稍微成熟,前景明朗的产业。只做“锦上添花”的项目。可以比较清晰的预测潜在承租企业未来的还租能力,以及处置租赁资产的价值。

  开拓稳增长产业

  现在一切都在更新,长期稳定的产业很少,好的领域都在基础产业或刚性需求产业上。这样的产业风险判断相对容易,大部分是基建项目。对于选择租赁物的适用性来说,动产的租赁更容易设计,日后易受到国家法律体系保护。

  开拓国家鼓励产业

  现在国家鼓励的产业比较多,但要开拓这样的市场也很难。如我们所说的“一带一路”、“军民融资”、“5G建设”、“IT产业”、高科技、新能源等。

  国家可能在资金上给与强烈支持,租赁公司很难进入。能做些填平补齐的项目就算不错。这些资本看重的领域,租赁公司更难进入。因为潜在的承租企业更愿意股权融资而不是债权融资。

  在服务领域开拓创新

  有些竞争比较激烈的企业,单提供“生产性租赁服务”是不够的,还要配套加上上下游的服务资源,整合社会资源,在全产业链上通吃。如:某租赁公司有自己的运输车队,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聘用卡车司机,出租运输车。

  他们主营业务不是仅是租赁车辆,包括支付车辆运行的各种费用,提供运输货单,还要自己的二手车回收翻新再租赁。承租司机在最轻松,最舒适的环境下跑运输。租赁在这个产业链上只是一个引子。高收益还是集中在后面的服务上。

  这个看起来比较容易做,但有许多难关要突破。如:租赁物件选项、整合车辆维修保养配套服务资源、市场未来预测判断。不仅要有一个经营团队,还要有产品研发团队,研究产业的利润增长点、风险控制点,可持续发展的活力等。

  不管开拓哪个领域,都要有该领域的专业人才,都要有自己核心竞争力的资源。不仅能设计租赁产品,还要设计配套的租赁资产管理体系。这是最难闯的关。

  (5)资金来源关

  融资租赁运作中,租赁公司首先要有筹措资金能力。若干能规范运作融资租赁,有良好的股东背景,在体制经济内开拓租赁业务,没有外界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不良印象的情况下,租赁公司融资不难。出资人也不恐惧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

  由于前面提到的不良租赁公司给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造成的坏印象,现在许多出资人又犯了“谈租色变”的老病。租赁公司如何用标准、规范、有收益保障的租赁资产融资,将是非常专业,非常难的事情。这是当前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拦路虎,行业又陷入“先有好资产再融资,”还是“先融资才能做出好资产”的“先有鸡还是现有蛋”的死循环。

  在融资租赁企业的整顿尚未结束时,没有任何背景资源的融资租赁企业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真的很难。更不用说从公众身上筹资。经营不好企业,“断粮”后连“苟且偷生”的机会都没有。

  2、在强监管下获益的企业或个人

  (1)律师行业

  现在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租”和“商租”,不良资产比例不会太低。现在公开的资料一是信息来源不专业、不可靠。二是不排除有修饰的成分。暴雷事件那么多,司法案件那么多,不良资产率还是那么低,监管部门信不信不知,业内人基本上会不信。这是个社会通病,看自己公司的经营状况也能知道全行业情况的大概其。

  既然涉及到那么多诉讼,就离不开律师。律师行业会因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变坏而兴起。只要有不良资产处置、有纠纷案件存在,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律师是一种刚需。由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健全,非融资租赁专业律师不一定就不能提供融资租赁诉讼服务。

  在融资租赁的发展过程中,第一轮衰退期出现了许多不良资产,那时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专业律师也没有。多是租赁公司自己培养的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磨练出来,成为行业的专业律师。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律师的需求与行业的景气成反比。大量的融资租赁律师是否出现在第二次兴起潮?

  现在许多租赁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务部门,聘请了融资租赁的专业律师,想必他们在法律适应度的审核上打了预防针,至少使得租赁公司少犯错误。

  (2)资产管理公司

   由于强监管政策已将“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纳入负面清单,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在“融资”上已经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概念,过去等同于“融资”的代名词,现在变成“催债”的代名词。实际上在租赁资产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作为。

   真正对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包括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现在融资租赁公司屡出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真实有效的资产管理体系和技能。资产管理公司在培训上和产品设计上可以协助租赁公司建立资产管理体系。

  “资产管理”也是一种专业技术,处理不良资产有些要靠他们实现变现(虽然会有折损)。因此围绕租赁不良资产不仅会出现一批律师,还会出现一批专收租赁不良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讨债公司。

  不过现在的租赁资产不同以往。过去租赁行业处理的是纯租赁资产,现在处理的可能在很大方面是类信贷资产。与物的关联性很小,不能指望依靠回收租赁物再创利润。

  (3)能设计租赁产品的及风控的专业人员

  融资租赁企业现在需要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他们不仅能做,还要能说,能写,能总结。业界需要他们帮着开拓“融物”的租赁资产,需要为公司建立“融物”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虽然他们在业内凤毛麟角,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种人才,才是融资租赁行业真正的人才,也是当前最缺的人才。

  (4)人才培训机构

  融资租赁培训机构现在不少,但老调重谈已经没什么人要听。实践证明这些课听了也没用。遐想、教条,甚至是有瑕疵的观点,都当作教材。先不说误导,不说是教坏。就算是让“人左耳朵进右耳朵出”的无效培训,并没有使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但培训机构转型远比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容易的多。他们没有沉重的负债负担,没有培训错误需要造成的赔偿。只要观念正确,培养“融物”租赁的专业人才,让他们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开拓市场的信心和毅力。配合租赁公司的核心资源,学员培训后到企业就能发挥作用。

  培训机构虽然前景光明,但若抱着老观念不改,总研究一些“马尾巴功能”的课题,是没有人对他们有兴趣。

  (5)租赁行业组织更能发挥作用

  为让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仅靠监管部门对行业的强监管是不够的,最终要回到行业自律的路上。监管部门不能再把行业组织当摆设,参加行业会议算是给行业的福利。更不能像过去那样“猫向老鼠学习抓老鼠的技能”管人要有科学的办法,对租赁行业应有比业界更清醒的头脑。 最简单的方法是借助行业组织的力量携手对企业进行科学监管、精准监管。

  行业组织要依靠自己的公信力,靠对行业本性的正确理解,出台标准的租赁培训教材,协助政府监管企业,帮助企业呼吁政策,协助企业度过难关。监管部门必须要放手,要下放可下放的监管权力。否则高高在上的监管等于无效监管,强监管最终可能停留在表面。

  (6)经营规范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行业不管在什么时候有健康发展的企业。经过大浪淘沙,是金子这时就发光。潮退之后礁石就显露出来。虽然监管部门出台了强监管政策,必然要符合融资租赁的客观规律。这类企业他们本身就没脱离融资租赁“本源”,因此受冲击应该是最小的。反而因为其榜样的力量,可带领行业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现在至少在网上可以看见百家租赁公司经营利润丰厚,这些不是单靠利差就能得来的。还有至少8家企业争着在香港上市,75家企业被评级机构评为“A"级企业。行业还不像外界传闻的那样一团糟。

  真心希望监管制定部门能以业内优秀企业为样本,以不良企业为参考,制定科学有效的融资租赁监管政策。融资租赁业要回归本源,监管也要回归到租赁本源。而适度监管就是本源之一。

  (7)生产性承租企业

  因为有租赁公司愿意服务实体经济企业,愿意帮助他们“以融物方式达融资目的”的投资,增加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利润收益,增加技术更新设备更新能力,解决发展中资金不足问题。他们既是这次的收益者,也是给租赁公司提供转型出路的救命大仙。

  (8)租赁物上下游企业

  尽管我们努力呼唤融资租赁业回归本源,但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如果死报租赁不放,除了租赁别的也不会做什么,恐怕行业也难以发展起来。

  融资租赁的技术就是整合社会资源,因此融资租赁产业若步入正轨,上下游都可能被整合进来获取收益。

  四、结束语

  有人常以“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来形容融资租赁艰辛的发展历程。融资租赁39年,8年的初始辉煌后就进入黑暗。经过12年苦熬刚好了3年再次进入黑暗,4年后开始爆发,前途一片光明。12年后融资租赁即将再次进入黑暗走曲折路。轮回不可怕,轮回是必然,螺旋似上升才是健康发展之路。

  笔者觉得融资租赁的未来不太像红军走长征路,倒是像长征结束到延安。在人员大幅减少的情况下,还要进行延安整风。目的就是要重整队伍,树立信心,健康发展。

  今年融资租赁业整顿到什么程度都不奇怪。不适合的企业和不能适应新情况的人员肯定要清出融资租赁圈。事实上,强监管政策还没正式出台,就传来融资租赁行业将又一半企业被淘汰了的新闻。依笔者看,那么多空壳公司需要清理,这个估算数据只会多不会少。

  是金子总会发光,在服务上具体特殊功能的融资租赁行业不可能被淘汰。制造业还是离不开“生产性租赁服务”,只要我们坚持本源不动摇,毕竟会走向光辉道路。只要努力服务,社会最终还是会认可这个行业。

  同时也不要担心从业人员和企业大幅压缩。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是知识经济的小众产业,浓缩的都是精华。就算把融资租赁当作一个玩钱的产业,把自己玩死的人大有人在,出走已成必然。出资人不陪你玩了,靠借款搞“融资”业务的租赁公司,在当前紧缩的经济和超严的监管下,很难再持续发展。

  没有一定的功底和资源,仅靠投机取巧,急功近利,总想挣快钱,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人到了主动离开的时候,用不着眷恋不适合自己的产业。新年伊始有些企业和个人就要跟这个行业说拜拜也是形势所迫,并不是“回归本源”的本意。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2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