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租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本站首次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租赁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机械行业从事租赁经营的企业单位,科研 单位及从事租赁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行业中心工作,开展租赁经营管理与实践及租赁创新的 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租赁咨询与服务,促进行业租赁工 作的完善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为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分支机构,拥护中 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章程,接受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的有关部署,以促进机械工业企业租赁实践与管理水 平的提高为目标,开展企业租赁融资与租赁营销的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为政府 有关部门制定机械工业发展规划提供租赁方面的信息,研究及实践成果及政策建 议,为企业开展租赁融资、租赁营销及租赁创新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具体任务为: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展租赁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倡导企业诚实 守信,推动租赁在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2.对机械企业实施租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 位的意见和要求,就有关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3.针对企业在租赁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组织业务培训、专家会诊、 经验交流、参观访问、学术报告、融资租赁展会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力口强营销能力、增强综合竞争水平、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出谋划 策,提供各种具体服务。
4.举办全国性会议,就租赁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研讨交流通报国内外租赁 的发展动向,收集、统计、分析行业信息。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技术刊物,开 展社会咨询服务,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 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律、 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5.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中国机械企业参与租赁业务及相应国际商务 沽动。
6.推动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信用制度,构筑公平竞争环境反对不正 当竞争。
7.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交办的事项开展其他 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条例;
2.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 从事机械工业租赁研究或实践活动并有所成就;
4.凡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院所、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成为单位会 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有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优先获得本专业委员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
3.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 工作;
4.按要求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 程的行为,经劝告无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5.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个,芝争 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根据理事长 的提名产生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 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3.筹备召开理事会;
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7.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1.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隋况;
3.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批本专业委员会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5.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协助理事长组织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07年6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