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设备融资租赁
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11日

    节电设备制造商经常举着节能的旗号找租赁公司来为他们的设备推销提供金融服务。为节能事业服务是融资租赁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租赁公司不是政府,也不是慈善机构,所做的一切都要符合市场规运作律 ,都要在利益的情况下驱动。

    节能设备本身的特点同其他设备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租赁的操作上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般融资租赁对项目的考核是根据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件的获利能力来判断租金偿还能力。对于节能设备来说,承租人不是获利而是节约。这里面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租赁物件是否能节能,如果不能节能怎么办?二是节能的成果如何能变成偿还租金的保障。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给我们带来一些启迪。

    融资租赁具有资产管理功能。若承租企业租赁节能设备首先要对使用节能设备前的花费进行核算,然后对使用节能设备后的效果进行预算。如果两者差额能够偿还租金说明项目具备可行性操作。条件是承租人的能源使用资金交给租赁公司管理(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实际操作中租赁公司把管理权转给银行)。

    租赁物件是否节能是租赁项目的核心。目前节能产业属于新兴的产业,它的利润空间和不可确定性给节能租赁带来极大的风险。如果节能设备不节能这部分损失怎么办对租赁公司来说是最大的问题。因此做节能设备租赁的租赁公司不能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定要到现场验证了企业节能效果和节能条件(有些节能设备对使用环境要求不同,因此节能效果也有所不同)。要做就做成功企业的同类企业、同类设备的租赁,这样可以预测核算。同时也因数据采集来自第三方,因此可信度要稍微高一些。

    一般赢利型租赁项目我们都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而节能设备租赁我们要求供货商提供节能效果担保。担保的方式一是增加尾款比例和支付时间;二是对节能效果提供租赁公司能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的信用担保,防止某些不良厂商借助“节能”搞商业欺诈。

    节能租赁具有公益性质的商业化服务,国家为了鼓励节能出台一些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应该考虑到投资人的利益,考虑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新经济特性,应该让他们也能借助节能事业获得自己的利益。只有出资人心动,节能事业才会有行动。

    融资租赁业目前租赁物件同质化相当严重,节能设备租赁不乏是一个新的开发点,开始做项目时还是要关注信用好的厂商和承租人,防止厂商与承租人串通欺诈租赁公司。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6-11